桂涛、徐军、胡金萍、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栋诉被告桂涛、徐军、胡金萍、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桂涛、徐军、胡金萍、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各支付原告马金栋担保款3333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966元,由被告桂涛、徐军、胡金萍、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59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桂涛、徐军、宁夏绿赛金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李明科:
本院受理原告叶水山与被告李明科、陶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水山诉讼请求:1.李明科、陶达梅退还现金借款100000元;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10%计算,借款时间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为止,共计80000元;3.由李明科、陶达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2023)宁0105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仰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地产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5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仰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的代偿款71636.84元,利息1479.76元,合计73116.6元;自2023年2月1日起的利息以代偿款71636.84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8元、公告费300元,由张仰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