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姚春香与被告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铁军偿还原告姚春香借款2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铁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终1572号
苏玲: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上诉人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民终15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正源北街人民巷7号)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1148号
计卫兵:
本院受理原告周彦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坝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403号
母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龙与被告母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母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小龙支付轮胎款11000元、违约金792元,共计11792元。案件受理费151元,原告马小军承担57元,被告母小军承担9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母小军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389号
金鹏、马英:
原告丁永林与被告金鹏、马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金鹏、马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丁永林支付代偿款21802.79元;支付利息446.45元,2022年12月13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401元,原告丁永林负担45元,被告金鹏、马英负担35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金鹏、马英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