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1109号
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生洲:
本院受理原告路万聪诉被告宁夏华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生洲、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注销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南侧二十一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1铺房产(房产证号:吴忠市房产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4号)在红寺堡区不动产中心的抵押登记;2.依法判令将吴忠市红寺堡区金水东街南侧二十一支渠北侧银洲国贸101铺房产(房产证号:吴忠市房产证红寺堡字第H0009674号)过户给路万聪,办理不动产登记;3.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1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969号
苏黑女、虎占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苏黑女、虎占锐、张英、李旭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苏黑女、虎占锐于2021年5月12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编号:4020120210030356)项下借款提前到期并解除合同;2.判令被告苏黑女、虎占锐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0000元,利息1511.29元(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14日),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张英、李旭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9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252号
孟繁桧:
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孟繁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孟繁桧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13556.9元;2.判决孟繁桧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2407.71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5964.61元。以本金13556.9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1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4.6%主张利息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2407.71元;本息合计金额为15964.61元);3.本次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判决被告赔偿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现合法债权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住宿费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678号
李玉师、李宁:
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玉师、李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玉师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149523.42元;2.判令被告李玉师向原告支付利息25297.42(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两项共计174820.84元;3.判令被告李宁对被告李玉师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玉师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SALWR2WF1EA338153)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