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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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3947号

谭学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学智与被告谭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谭学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学智偿还借款10万元,并按年利率3.8%向原告马学智支付上述借款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517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谭学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241号

孙丽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翔与被告孙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丽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翔借款3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3000元自2022年4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1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530号

魏岩:

本院受理的乔海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5595.48元(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基准利率分段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3月6日按照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后以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1265号

季涛: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季涛名下车牌号为宁AXU905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265号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26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265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7月27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梁军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樊学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100元整;2.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480元,两项合计2058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现住址不详,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3)宁0122民初2946号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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