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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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5853号

张晓: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建堂、赵俊芳、张晓、马文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建堂、赵俊芳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租金331519.28元及留购价400元;2.判令被告胡建堂、赵俊芳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21744.39元(以当期逾期租金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2年10月26日,请求判令支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及违约金66303.86元(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3.判令被告张晓、马文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胡建堂名下的四辆统岳牌自卸侧翻半挂(车架号:LA99GRZ38M4XXF551、LA99GRZ3XM4XXF552、LA99GRZ31M4XXF553、LA99GRZ33M4XXF554)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文晓钧、陈蓉:

本院受理原告陆健与被告文晓钧、陈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文晓钧、陈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陆健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23041元及后续利息(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0年8月6日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文晓钧、陈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栋与被执行人杨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进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贺兰县人民法院拟对被执行人杨进京名下位于贺兰县习岗镇和平六社以北祥和家苑S-7号楼01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杨进京名下位于贺兰县习岗镇和平六社以北祥和家苑S-7号楼01号房屋及房屋所占相应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1日10时至2023年7月4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800000元,保证金:40000元,增价幅度:8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金槌拍卖行(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6月26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金栋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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