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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潘玉柱、陈会东:

原告王玉珍与被告陈会东、潘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玉珍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会东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5.4万元;2.判令被告潘玉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闫星汝、牛晓瑞:

本院受理原告固原市创益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众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吴金霞、闫思辰、闫有利、闫星汝、王伟、牛晓瑞、蒋生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宁夏众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王伟、吴金霞连带偿还原告代偿金及诉讼费等共计2392307.96元并承担从2022年6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担保费和代偿金利息(逾期担保费为每日万分之一、代偿金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息计算);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闫有利抵押的位于南苑府邸四号楼2单元502室、宁夏二手车交易市场3号楼三层二手车交易大厅享有申请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权利;3.依法判令被告闫星汝、闫星辰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宁夏众和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王伟、吴金霞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穆斌:

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小龙、白彩云、胡渊、穆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小龙、白彩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109.29元及截止2022年12月10日借款欠息23147.9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马小龙、白彩云偿还原告自2022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5.66%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胡渊、穆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杨彩霞、张金川:

原告张军智与被告杨彩霞、张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军智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万元;2.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利息5万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387号

杨富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富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富勇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杨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的奔腾(车牌号宁A6SH73、车辆识别代号LFBGE306XEJG00377、发动机号111874)小型普通轿车;三、被告杨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骊玛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租金5400元(租金计算至2022年11月25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富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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