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
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18号
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佳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佳源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费15177.92元,并按照年利率3.65%支付2023年1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0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01元,由被告宁夏宝贝百分百孕婴童用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918号
宁夏锦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明: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紫迎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94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宁夏锦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在原址办公,其法定代表人及被告方明均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宁夏锦亿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378号
谭锐:
原告马荣与被告谭锐离婚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判令:一、准予原告马荣与被告谭锐离婚;二、抚养:婚生女谭文涵(2012年8月21日出生)、婚生子谭文羿(2019年5月29日出生)由原告马荣抚养,被告谭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合计1800元,自2022年7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抚养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抚养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33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2231号
柳龙、宁夏隆利德物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柳龙、宁夏隆利德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 (2022)宁0104执223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宁夏隆利德物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楼办公室2606、2607、2608、2609室房产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2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4执4914号
银川达盛鑫商贸有限公司、杨青梅、杨鹏仁、岳喜岑: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银川达盛鑫商贸有限公司、杨青梅、杨鹏仁、岳喜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106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 (2022)宁0104执491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杨鹏仁名下所有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正源北街与北京中路交汇处瑞银财富中心2号楼16层1、2、3、4号办公(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29299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29301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29302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2029300号)房产以清偿债务,并定于2023年6月25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选取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25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2023年7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本院将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court item.htm?spm=a213w.7398554.courtTabs.1.29erWq&user id=2469066502,户名: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逾期未到,则视为你们放弃选取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选取拍卖机构的权利,将由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单方选取评估、拍卖机构(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