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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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会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5破1号之一

2021年6月17日,本院裁定受理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5月31日,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宣告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本院查明,根据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以及本院所作出(2021)宁0105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认的无异议债权表,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31日裁定宣告宁夏宁宏基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杨涛:

本院受理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元新及原审第三人杨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民终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上诉人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二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1401号

饶占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会、王琪利、杨旭东与被告饶占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饶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会、王琪利、杨旭东劳务费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3.65%计息,支付2023年3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会、王琪利、杨旭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6元、保全费3859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14865元,由原告张会、王琪利、杨旭东负担3615元,被告饶占红负担112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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