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玉宝:
本院受理原告矫健与被告万玉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6054.25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054.25元(自2015年2月6日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共计2986天);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5民初169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7月24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2022)宁0106民初16113号
柳玉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阳与被告柳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柳玉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阳偿还借款11465元,并自2022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92元,由被告柳玉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唐艳(曾用名:唐楠):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唐艳(曾用名:唐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王桂仓: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与被告王桂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万成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成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