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1239号
马红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寺堡支行与被告马红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红燕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3381.83元,利息578.71元,违约金377.35元,额度内分期手续费174.84元,欠款金额合计4512.73元(算至 2023年3月2日)。自3月 2日后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费用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计息方式:(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计息,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除,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执行;(2)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币)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2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王新云:
本院受理原告陈万庭诉被告王新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韩贵友: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珺、高树明与被告陕西清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7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贵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0万元,材料款50万元,共计60万元,并以欠付6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17元,原告负担1908元,韩贵友负担9409元。公告费1500元,由韩贵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马学琴: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汇融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平罗分公司诉被告马学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4月1日-2020年7月25日期间的物业费金额5899元、2017年11月20日-2022年3月31日期间的采暖费金额10316元、滞纳金6934元,合计231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