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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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占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海强、马占花、杨成军、马占花、马海林、李富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马占花及共同借款人丁海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993.97元、利息9578.66元(利息计至2023年3月12日),本息合计79572.63元,2023年3月12日及之后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依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支付至借款本息结清日;2.判令被告杨成军、马占花、马海林、李富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平罗县人民法院

李成:

原告宋亮与被告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亮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140930元;2.本案诉讼费用判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杰与被告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永杰借款22万元;二、驳回原告张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健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鸿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马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永强偿还借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马鸿福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马玉燕:

本院受理(2023)宁0402民初2930号原告马军与被告马玉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马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104538.94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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