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执1247号
汪培军: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培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汪培军名下车牌号为宁A6Y088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247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8月10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明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被告王明义2021年2月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解除;二、被告王明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借款本金342957.96元、利息5804.93元,合计348762.89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复利及罚息(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对被告王明义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兴庆区丽景街东侧满春康居5号楼2单元602室【宁(2021)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11001号)】拍卖、变卖或折价补偿后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32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王明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王晓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信用卡本金11501.1元、利息1249.8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67.69元,分期手续费272.47元,共计13691.08元;二、被告王晓伟还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贺兰县支行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未付本金11501.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该笔消费最低还款额(消费金额的10%)×5%计算,多笔消费累计叠加】。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晓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