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燕: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秀霞、黄向利、贾飞龙、李聪、李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0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徐秀霞、黄向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自2021年6月16日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逾期年利率15.66%计算);二、由被告贾飞龙、李聪、李晓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飞龙、李聪、李晓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徐秀霞、黄向利追偿。案件受理费1393元、公告费60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艳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艳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对被执行人吕艳玲名下车牌号为宁A82S12号车辆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本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吕艳玲名下车牌号为宁A82S12号车辆,首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3日10 时至2023年7月6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35000元,保证金:5250元,增价幅度:35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辰易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0951-8656139,监督电话:0951-3803872。如第一次拍卖流拍,需要继续降价拍卖的,具体拍卖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录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6月28日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二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予以依法变卖,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张宁、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宁商众联(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宁夏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夏燕宝钢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夏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张宁、银川国裕物资有限公司、卢国明、宁夏中桥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海宪甫执行异议一案,申请人宁商众联(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宁商众联(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19)宁0122执107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执1268号
王春林:
本院执行的(2022)宁0122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春林名下车牌号为宁E52855号车辆进行评估、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执126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3)宁0122执1268号通知书,通知你于2023年7月4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抽签确定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11日上午10时到评估拍卖标的物现场确认、勘验标的物;于2023年8月11日到贺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以上通知时间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