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81民初2149号
申新庆:
本院受理杨瑞林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000元,住宿费1500元,交通费3000元,生活费4500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误工费31073元,共计56073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1244号
左孝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与被告左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1.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购羊款16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盐池县人民法院
刘进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与被告中宁县明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县勤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宁、陈凯、刘进平、魏世友、魏斌、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令:一、被告中宁县明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贷款1000万元,支付截至2022年4月26日的利息1379979.62元,共计11379979.62元,并按年利率8.1149994%承担1000万元贷款未予返还部分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宁夏中宁县勤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宁、陈凯、刘进平、魏世友、魏斌、魏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夏中宁县勤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宁、陈凯、刘进平、魏世友、魏斌、魏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宁县明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予以追偿;四、案件受理费90080元,由被告中宁县明裕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宁夏中宁县勤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懿丰贸易有限公司、李宁、陈凯、刘进平、魏世友、魏斌、魏伟连带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1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鸣沙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381号
俞佳:
本院受理原告邵建平诉被告俞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佳支付原告邵建平劳务费4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公告费440元,由被告俞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潘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潘玉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702.64元、利息119541.62元、违约金5250.9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3月1日),以上暂计171495.16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3月2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