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丙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丙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734.26元、利息43912.25元、违约金2713.39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93359.90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案件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尹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尹占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861.44元、利息82087.73元、违约金5247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137196.17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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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孙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4980.94元、利息16803.79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93784.73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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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王银仓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65.14元、利息56727.46元、违约金4100.05元(利息和违约金暂计算至2023年2月17日),以上暂计110492.65元;并请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等的相关约定承担自2023年2月18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举证期限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丰登镇西湖法庭巡回法庭1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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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彦红、马立萍: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与杨艺、罗彦红、马世宁、马立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山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杨艺、马世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7000元,利息共计23089.66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3日),本息合计共计160089.66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借款本息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判令被告马立萍、罗彦红对被告杨艺、马世宁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杨艺、罗彦红、马世宁、马立萍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2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7月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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