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韩红娟: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亮亮、韩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314.24元(利息算至2022年3月31日),本息合计:54314.24元;二、被告程亮亮、韩红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5.4375‰计算);三、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程亮亮、韩红娟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郭卫娥:
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兵诉被告郭卫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5.6万元;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罗县人民法院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林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立林劳务工资800元;二、驳回原告李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林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陶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银川市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进平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22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孙进平与被告银川市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的《银川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5月11日解除;二、被告银川市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孙进平装修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银川市蚂蚁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