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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振兴:

本院受理原告殷新与被告王振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振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殷新借款本金100000元、逾期利息27814元,以上合计127814元,并支付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振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生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生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马生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854.88元,支付利息12402.32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生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录: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思暹商行与被告王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思暹商行支付货款412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120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12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银川市金凤区思暹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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