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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6民初223号

马凤琴、耿玉彪: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凤花与被告马凤琴、耿玉彪、马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凤琴、耿玉彪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凤花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72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凤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凤琴、耿玉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湖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李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与李茹信用卡纠纷一案,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李茹偿还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市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8499.73元、利息17068.55元、费用75339.42元(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此后利息及费用等按宁夏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合计120907.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茹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庭审程序须知、人民检察院申诉及诉讼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2023)宁0105民初18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3年7月20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金学林、李风英、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异议人刘煜与金学林、李风英、宁夏盐池汇源工贸有限公司、杨建振执行异议案件,案号为(2023)宁0105执异24号,异议人刘煜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1.请求贵院依法追加第三人杨建振为本案被执行人;2.请求贵院裁定杨建振在抽逃出资200万元范围内对(2021)宁0105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执行案件听证程序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会传票等材料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7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召开听证会,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限你于 2023年7月13日到本院325办公室领取裁定,逾期视为送达。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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