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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魁、田英申:

异议人(申请人)曾尹钢提起的(2023)宁0424执异7号案件,本院现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异议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2022)宁0424执69号案件过程中,以宁夏智慧旅游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注册时出资人童焱、王宏魁、田英申、刘志强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以上四人为被执行人。因王宏魁、田英申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二者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逾期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泾源县人民法院

刘光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军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建军劳务报酬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刘光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瞿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51号

蔺满洋: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蔺满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欠款31353.53元,支付利息10074.95元,共计41428.4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蔺满洋负担1453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负担7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81民初447号

余乐: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欠款39987.57元,支付利息10382.17元,共计50369.7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乐负担1696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负担21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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