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81民初458号
马风芹: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381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风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欠款29999.85元,支付利息10790.05元,共计4078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风芹负担1447元,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行负担12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324民初1619号
马斌: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宝诉被告马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郭小宝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马斌归还借原告现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15日。并定于2023年8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下马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同心县人民法院
张静:
原告银川市金隆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金隆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7772元、违约金92866元及利息(自2023年2月14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银川市金隆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潘学良:
本院受理原告丁姗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购买玉米欠款2558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占用资金利息9.64元(25580×0.25%÷365×55=9.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三个规定”告知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养老诈骗线索举报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