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龚海涛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宁038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龚海涛稻草款35937.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3593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自2022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龚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龚海涛负担272元,被告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宁夏正鑫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23)宁02执恢37号
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刘兆军、郭庆、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丁宁花、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陈志忠、武亚琴、平罗县昌虹冶金有限公司、魏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惠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炜钰煤制品有限公司、刘兆军、郭庆、宁夏恒通煤炭有限公司、丁宁花、宁夏金海峰晟煤化工有限公司、陈志忠、武亚琴、平罗县昌虹冶金有限公司、魏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次通知,你(单位)仍拒不来院领取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2执恢37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执行决定书、选择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本公告期满次日,来我院选取评估机构,公告期满20日来我院领取财产评估报告书,并在领取财产评估报告书之后10日内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限届满之日来我院领取拍卖通知书。以上确定的日期逾期不到我院办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你们的相关财产(以上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24号
徐家乐:
本院受理原告鲁静与被告徐家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3000元(借条约定3%支付)、利息3600元(40000元按月息1.5%,600元/月×6个月=3600元,自2022年10月11日起计算暂主张至起诉之日,请判至履行之日止),合计1066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777号
段治利:
本院受理原告杜军利诉段治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的车辆转让协议;2.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车辆的转让首付款5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