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3067号
王峰、柏月、姚海江、慕等弟、张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岗支行与被告王峰、柏月、姚海江、慕等弟、张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8000元、利息18825.5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本息合计166825.5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元;2、判令被告柏月、姚海江、慕等弟、张涛对被告王峰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3073号
张涛、王峰、柏月、姚海江、慕等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立岗支行与被告张涛、王峰、柏月、姚海江、慕等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张涛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000元、利息13602.17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20日),本息合计97602.17元,并要求被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王峰、柏月、姚海江、慕等弟对被告张涛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们住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49号
马忠成:
本院受理原告马芳与被告马忠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位于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梨花村宅基地一处含房屋4间、水浇地7亩、车牌号为宁CB5091 双桥车一辆(价值9万元)、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000元 );3.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同债务223600元(其中:红寺堡汇发银行贷款59000元、中国农业银行(博大分行)贷款50000元、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贷款50000元、石银贷借款18000元、借马菊花10000元、借马霞16200元、借马所彦3600元、借马姑苏10800元、借余小林5000元、欠马英贵运费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73号
高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高文杰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999.04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合计1970.72元,欠款金额合计11969.76元(暂算至2022年7月20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至);2.案件受理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