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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催告书

贺综执催告字【2023】第0311号

当事人:韩佳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复印件):6401021990112700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佳汝 地址:兴庆府二号院16-1-102室 电话:18695111816

本局于2023年4月6日向你(单位)作出了《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贺综执限拆字【2023】第0311号),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4月14日前将位于民生兴庆府二号院16-1-102室北侧院内擅自搭建一座一层阳光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自行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注:本催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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