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菊:
本院受理原告王雄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西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康清虎: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小琴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按你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哈小琴与被告康清虎离婚;二、婚生长子康子军(生于2014年7月14日)、婚生女康子娟(生于2016年1月6日)由原告哈小琴抚养,由被告康清虎每月承担婚生子康子军、婚生女康子娟抚养费各400元,至婚生子康子军、婚生女康子娟均年满18周岁止;抚养费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康清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中宁县人民法院喊叫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4574号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卢维权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啤酒款3786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利率承担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15)兴执字第4777号
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军: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永忠与被执行人宁夏和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6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韩建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宁夏电子仪器厂1号楼6号营业楼(产权证号:2008028941)进行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现公告送达宁夏厚邦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宁厚【2023】执字第033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韩建军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文化东街宁夏电子仪器厂1号楼6号营业楼(产权证号:2008028941)评估价值为2778239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