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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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马晓亮: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马晓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晓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80631.55元及利息1594.15元(后续利息,以未付代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元,公告费600元,被告马晓亮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徐志强、张彩宁: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刘佳特菜经销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 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500元及利息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统兰: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与被告马统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马统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56564.96元及利息1118.34元(后续利息,以未付代付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金色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公告费600元,被告马统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陈栋:

本院受理马百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原县人民法院

马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书杰、贾国军与被告李建宏、第三人张海飞、石生琴、马小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宁0522民初2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贾书杰、贾国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贾书杰、贾国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原县人民法院

--> 2023-06-0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5245.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