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303民初473号

杨京龙: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领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京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领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北京领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473号民事裁定书。裁判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北京领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1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北京领盈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375号

马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建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9751.23元,利息、滞纳金及违约金合计10245.06元,欠款金额合计29996.29元(暂算至2022年7月19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按照本行信用卡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计算,直至偿还完毕之日);2.案件受理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3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拍卖公告

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与被执行人尚开河、郭宏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尚开河名下位于平罗县人民西路北侧西华苑2段商住楼3单元402号(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平罗县字第2008-22198号)住宅房一套进行第一次拍卖,现公告如下:一、本院将在平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本次拍卖。第一次拍卖时间为2023年7月6日10时至2023年7月7日10时(延时的除外)。第一次拍卖起拍价179673.6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以及其整倍数)。二、上述标的物的拍卖由本院自行组织。本院已委托宁夏亿槌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不动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咨询电话:18109584479。拍卖具体事宜以及降价情况可登陆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查阅拍卖公告,本院不在另行通知。三、对涉案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2023年6月29日之前至本院办理行使网上拍卖优先购买权的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对一拍流拍的标的物,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可申请本院依法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 ,相关信息可通过上述网站或电话咨询进行了解。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667号

罗永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百省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158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6-0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5250.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