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7672号
刘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刘向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理赔款151992.37元;2.被告支付逾期保险费4819.84元;3.被告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一年期)标准支付156812.21元自2022年8月2日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4.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张彦红: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康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2月的物业服务费(含楼道灯费)1459.50元、电梯费532元,2017年2月27日至2021年2月的二次供水水费1916.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陆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恒达陶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51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新恒达陶瓷商行货款28900元,并年利率5.81%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9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569号
蒋涛:
本院受理原告高桂勤与被告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22年5月9日至偿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