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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6258号

李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周龙与被告李文军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181号

宁夏健芝堂医药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琦与被执行人宁夏健芝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川二分店、任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汪琦请求:追加宁夏健芝堂医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点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308号

剡学成:

原告逄志友与被告剡学成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剡学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逄志友各项损失共计26283.8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学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与被告陈学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悦海支公司支付代偿款23615元。案件受理费39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陈学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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