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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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宁0104民初4203号

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全体与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2)宁0104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全体工程款3513004.7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年利率3.85%支付3513004.72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银川滨河国际医疗城管理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8880000元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宁夏森淼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全体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8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盛博瑞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芳:

本院受理原告曹能能与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15754.0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新法庭东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2050号

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民、李晶、马建明、马莉: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民、李晶、马建明、马莉、孙国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490110.28元,并以2490110.2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银川颐中商贸有限公司、李建民、李晶、马建明、马莉、孙国晓对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宁夏晟广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11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金良、马燕:

原告杨逢德与被告魏金良、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104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魏金良、马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杨逢德借款53500元。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魏金良、马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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