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华:
原告胡腊生与被告田小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被告田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胡腊生装修款 115000元;以1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9月23日(起诉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00元,由被告田小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茹与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杨钰茹与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间为2023年4月30日;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宝湖中路宝湖福邸1号公寓楼2301室房屋返还给原告杨钰茹;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钰茹房屋租金2136.99元(截止2023年1月29日),2023年1月29日之后的房屋租金及占用使用费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钰茹违约金320.55元;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钰茹物业费用6367.07元;驳回原告杨钰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杨钰茹负担17元,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负担63元;公告费1100元,由被告宁夏一千零一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宝湖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号接待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郑江红、秦惠萍、叶文龙、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江红、秦惠萍、叶文龙、宁夏家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221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你们至今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决定对被执行人郑江红、秦惠萍抵押的位于贺兰县桃林北街家信青年公寓301至307号的七套房产(房产证号为:贺兰县房产证习岗镇字第私有产20130558号)依法进行价格评估拍卖,因你们拒不配合本院执行并下落不明,现本院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通知、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本院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你们应于2023年7月7日9时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事务中心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30日前到平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评估报告。如逾期履行案件或不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本院将择期委托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公开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可在评估基础上下浮30℅,第二次拍卖可在第一次拍卖流拍价基础上下浮20℅)如你们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缺席或不履行选择权,本院将视为你们放弃了选择对外委托评估机构、现场勘查、领取评估书、提出异议和优先竞买等相关权利,不利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届时本院将依法对上述房产采取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拍卖措施结束后,请自行到本院领取相关拍卖结果文书。
平罗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998号
李娟:
本院受理原告何建军与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15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非婚生子何米诺(生于2019年11月20日)抚养费计算至18周岁计人民币64415.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