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23民初1651号
康学金: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盐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康学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被告康学金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211.29元(暂计算至2023年3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盐池县人民法院大水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盐池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1254号
张学金: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学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7万元及利息185534.25 元(利息暂算至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7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本金17万元为准,按年利率7.74%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学金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1民初935号
马沙利: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闽宁金润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沙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沙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闽宁金润通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购房款13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未付购房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购房款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沙利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32号
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23号
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雪红诉被告杨桂平、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秀峰、许学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