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民初29号
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宁、刘淑萍诉被告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民初25号
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杨学凤诉被告孙秀峰、许学平、杨桂平、宁夏海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区402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兴利:
本院受理原告马洪明与被告段洪玲、刘兴利、刘军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被告段洪玲对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的(2021)宁0106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1)宁0106民初165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2656号
逯长强:
本院受理原告马玉芳与被告逯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6民初2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逯长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玉芳偿还借款40000元,并以借款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逯长强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石金国、席雄海:
本院受理原告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石金国、席雄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宁0106民初165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