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借款合同项下剩余本金36600元,清偿贷款利息17771.8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本息合计54371.85元,以后贷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贷款结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2)宁01民终1326号
宁夏诚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宁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禹、郑永利、王彩霞、郑永胜、刘红、郑国春、宁夏仁和致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燕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区4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健: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099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3元,退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贺兰县人民法院
韩英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韩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凝偿还借款本金409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40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英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