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雷: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赵军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文偿还借款本金99394元;二、驳回原告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原告张文负担114元,被告赵军雷负担22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军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64号
周瑞: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国、马兴林、张顺学、周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洪国签订的《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于2023年3月16日解除;二、被告马洪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截止2023年1月6日所欠利息10634.64元,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三、被告马兴林、张顺学、周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马洪国追偿;四、案件受理费2512元,由被告马洪国、马兴林、张顺学、周瑞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瑞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627号
岳桂红:
原告撒玉林与被告岳桂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岳桂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撒玉林房租及水电费共计23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岳桂红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724号
杨汉刚:
原告魏耀科与被告杨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杨汉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魏耀科支付装修材料款33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汉刚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瑞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抢鲶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白烨、白金山、白成、路峰、路勇、谭根、杨菊红: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鑫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金瑞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抢鲶渔业科技有限公司、吴忠市榕鑫塔式起重机租赁有限公司、青铜峡市丽红黄河鲶鱼养殖专业合作社、白烨、白金山、白成、谭丽红、路峰、路勇、谭根、杨菊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对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宁夏鑫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宁夏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的逾期担保费555633.83元及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的逾期担保费违约金214420.34元,并请求支付至前述逾期担保费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各被上诉人承担。被告谭丽红对判决书不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6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