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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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胡建明:

本院受理原告甘立生与被告胡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吴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星与被告吴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上诉人马维宁、舒艳红、马碧优、马梦媛,原审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2民终578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与被上诉人刘涛、张伟、原审被告宁夏沙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宁02民终577号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117号

马超: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农垦田野农资有限公司与马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6000元,违约金2000元,利息35764元(按LPR报价5年期以上4.3%暂计算自2012年12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86000元×0.043÷365天×3530元=35764元,三项总计123764元,并以86000元为基数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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