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907号
张红立:
原告余云光与被告张红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9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红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余云光货款63800元、利息9395.9元,并按年利率3.85%支付前述63800元货款自2023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639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余云光负担8元,被告张红立负担193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209号
杨显:
原告宁夏尚倾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杨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尚倾城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185元,利息228.63元,合计7413.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柳小明: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柳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返还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友乐家园20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2.被告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租金12537.60元及按照每月783.60元的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前述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3.被告柳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违约金1464.55元及以欠付租金12537.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执异175号
王姣、闫伟:
本院在执行宁夏禾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晟辉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禾明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请求:1.追加王姣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追加闫伟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听证会传票、廉政监督卡、涉养老诈骗线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二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70号
姜莹:
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姜莹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74411.6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5896.66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180308.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10月21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180308.33元;4.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答辩和举证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章艺、洪春兰: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东华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章艺、洪春兰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宁0104执947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李章艺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北方国际建材物流城TBSY9号楼6、13、14号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9日上午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