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西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魏克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克忠劳务费1600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任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495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及保险费152944.16元并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6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65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韩红、赵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金保与你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二人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8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韩红、赵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张金保房屋租金128800元、房屋损坏赔偿金20000元、违约金12880元,合计161680元;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3390元,公告费3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4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景辉:
本院受理原告黑保霞与被告魏景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黑保霞支付租金25000元、采暖费4165元和违约金6250元,以上共计35415元;二、驳回原告黑保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魏景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000号
徐志强:
原告杨廷荣与被告徐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0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徐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廷荣货款34000元、违约金1700元。案件受理费69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徐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352号
马超:
本院受理的贾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72309.83元,资金占用损失75640.95元,总计447950.78元(占用资金损失计算方式为:以372309.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3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13日,计算40个月,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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