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303民初590号
滕占忠:
本院受理原告马骏与被告滕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要内容:被告腾占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马骏偿还借款190000元并支付截止2023年2月13日的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4193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以190000元为本金按照3.65%(1年期LPR)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01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腾占忠负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2023)宁0303民初1150号
杨治廷、贾旭宁:
本院受理原告马金龙诉被告杨治廷、贾旭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瀚海明珠12-2-301室房屋不动产登记;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03民初11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权利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