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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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萍瑶: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被上诉人代萍瑶银行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2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2)宁0202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代萍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借款本金29735.8元,利息1637.92元、违约金1669.89元,分期手续费872.76元,合计33919.37元(截至2022年7月13日);2022年7月13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驳回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的其他一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公告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均由被上诉人代萍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067号

陈红勤: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金鹏与被告陈红勤、徐永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506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陈红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赵金鹏劳务费125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支付12500元自2023年3月1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赵金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3元,由被告陈红勤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55号

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兴国、李风兰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确认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总建筑面积76.71平方米中的67.965平方米属于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公房的安置面积;二、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位于银川市兴庆区聚丰苑小区3号楼4单元401室房屋67.965平方米直管公房安置面积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三、被告宁夏海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向原告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自2005年6月3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因本院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345号

张玥: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张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张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55490.65元,支付利息6990.8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2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2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负担213元,被告张玥负担168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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