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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7715号

周金华,第三人王志庭、宁夏皓晟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白波与被告周金华,第三人王志庭、宁夏皓晟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撤销被告周金华与第三人王志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令被告周金华、第三人王志庭共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持有的第三人宁夏皓晟置业有限公司股权恢复至原状态(即被告周金华持有100%的股份);3.判令被告周金华承担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295号

宁夏魔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魔豆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678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400元;4.判令被告及时搬出留存在原告房屋内的物品,将房屋归还给原告;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公告等全部费用。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123号

中大云联(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原告罗伟与被告中大云联(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大云联(宁夏)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罗伟支付工资12949.46元;二、驳回原告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大云联(宁夏)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刘文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刘文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190.55元,支付利息7542.31元,并按照年利率14.8%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刘文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44号

撒世林、撒世全:

原告王文通与被告撒世林、撒世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撒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文通货款112608元,并按15.4%支付112608元货款自2020年5月1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文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撒世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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