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4264号
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宏泯与被告宁夏京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铭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岳鹏新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在你们公司住所地未能找到你们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802号
樊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强与被告樊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1000元,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9日起诉之日止借款逾期利息6310元,合计27310元;2.本案诉讼费及诉讼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栋: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鸣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鸣卓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4880元、违约金4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善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淑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利息107800元,合计307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