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炳宇 通讯员 唐丽华) 5月9日9时30分,吴忠市利通区一驾校教练吴某某在陪同学员练习时,樊某某驾驶的教练车在右转弯行驶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当事人樊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教练员吴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吕某某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