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兆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兆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6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沈丽: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45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1)宁0106执1459号
银川锦翼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何波:
本院在执行西藏德厚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银川锦翼通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宁0106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你为(2020)宁0106民初11521号民事判决书所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到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7召开听证会(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逾期不到,则视为放弃权利。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侯长菊:
原告张静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偿还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支出的执行款、执行费等款项合计8375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3月20日起,以83750元为本金,按同期LPR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庭审程序中当事人须知、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各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即2023年7月3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张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郝娜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