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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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7767号

张丽梅: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张丽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47311.7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险费5717.4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合计53029.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为标准计算的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上理赔款、逾期保险费、资金占用损失暂合计为53029.13元;4.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四楼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753号

童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美玉浩洁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1日物业服务费1945.6元、违约金194.5元,共计21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雍学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桂花、贾汉波、贾斯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桂花、贾汉波、贾斯哲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7月1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58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881号

陈建兵:

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优加便利超市与被告陈建兵、谢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48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建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优加便利超市货款26039元,并按年利率3.7%支付前述货款自2022年7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银川市金凤区个体经营优加便利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建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748号

杨洁、宁夏易和能源有限公司、宁夏万源达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凤琴与被告杨洁、宁夏易和能源有限公司、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滨支行、宁夏万源达物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C12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2.判令被告宁夏万源达物资有限公司将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金鹰国际村C12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过户给原告;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四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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