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811号
宁夏帝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滨河水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滨河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中所涉工程使用水形成的用水总量和水费总价进行鉴定。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22号窗口以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委托鉴定机构。逾期将视为各项权利的放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813号
宁夏嘉柏园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银川滨河水务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银川滨河水务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中所涉工程使用水形成的用水总量和水费总价进行鉴定。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届满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22号窗口以摇号方式随机确定委托鉴定机构。逾期将视为各项权利的放弃。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651号
王磊:
本院受理的罗海宇诉你与陈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东三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25号
李刚:
原告马科与被告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5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马科货款3210元,并按年利率6.375%支付前述货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6025号
庞志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建文与被告庞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40000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30日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利息,暂计730元(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东四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