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2023)宁0104执4584号

郝占峰:

申请执行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占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宁0104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定评估、拍卖本案案涉CATERPILLAR301.7CR挖掘机(系列号:JH707632)一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执45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同时通知你于2023年7月14日上午10: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摇号确定评估机构,逾期未到庭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并于2023年8月14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异议即视为无异议。本院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公开拍卖,竞买公告、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等拍卖事项均会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樊冬梅、余保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樊冬梅、余保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45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余保智名下位于望远镇三里屯花园3号楼4-202室房产)。现公告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1日上午9时30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1日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房屋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848号

葛伟军: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与被告蒋政、葛伟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蒋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68293.87元、利息3459.18元(截至2022年8月21日),并按照《经营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2年8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8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75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负担300元,由被告蒋政负担4458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金融共享法庭办公室(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205号三楼308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657号

吴爱军:

本院受理原告雍宁与被告宁夏亿合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吴爱军、闵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宁夏亿合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15万元;2.判决被告吴爱军、闵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于本院西二楼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2023-06-13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76166.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