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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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22民初1679号

李生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生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生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3071.3元、违约金4307.13元,共计47378.4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元,由被告李生科负担10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生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80号

赵志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志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7478.7元、违约金3747.87元,共计41226.57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赵志林负担84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志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81号

何万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万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万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7474.4元、违约金1747.44元,共计19221.8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元,由被告何万云负担29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万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693号

闵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闵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本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68N60号;车架号LHGCP1686B8020307),并协助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二、被告闵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闵磊全部未付租金76267.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626.78元,以上共计83894.58元;三、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的车辆与被告闵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闵磊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闵磊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闵磊所有;四、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闵磊负担191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闵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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