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22民初1697号
何毅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毅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毅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0261.19元、违约金3026.12元,共计33287.3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何毅成负担64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何毅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2023)宁0122民初1700号
贾丽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贾丽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住所地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01378.37元、违约金10137.84元,共计111516.21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33元,由原告宁夏凯义信商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8元,由被告贾丽娟负担25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贾丽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吴佳昊: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泽楠与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吴佳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确认原告金泽楠与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于2021年11月19日签订的《月子服务协议》于2021年11月22日解除;二、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金泽楠服务费20450元;三、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泽楠资金占用利息795.65元,且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还应支付原告金泽楠自2022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未退还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四、驳回原告金泽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1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贺兰县虹月安健康管理中心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余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琛借款本金21200元;二、被告余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琛2022年7月22日至2022年9月8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05元;三、驳回原告王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王琛负担251元,被告余涛负担4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余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工业园区人民法庭领取本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贺兰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