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6838号
惠灵霞:
本院受理原告马强诉被告惠灵霞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女马佳鑫、马佳琪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两个子女共计3000元;3.请求判决夫妻共同负债35000元由被告承担17500元;4.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共计9个月的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共计27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康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359号
孙广鑫:
原告金小翠与被告孙广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孙广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金小翠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孙广鑫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5445号
刘正国、常会清:
原告徐宁与被告刘正国、第三人常会清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6月2日签订的《工程介绍承包承诺书》;二、被告刘正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徐宁居间费1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刘正国负担。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大新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3957号
王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公司与被告王立军、宁夏铭丰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395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公司保险代偿款757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坡头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王立军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