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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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04民初8763号

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广利金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宁夏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3058.4;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18159.83元(以143058.4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为标准暂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12日),并要求支付至实际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161218.2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4142号

张巧花、王兰、张昭、闫大吾、杨丽婧、庞天羽、孙秀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绍龙、汪浩、张巧花、秦磊、马军、张魏、杨智(志)、王春雨、王兰、张昭、闫大吾、杨丽婧、庞天羽、孙秀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已依法作出(2023)宁0104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唐绍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194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19400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张巧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329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32900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被告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25562.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25562.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四、被告马军、张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643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6437.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五、被告杨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19875元,并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1987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六、被告王春雨、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199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1997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七、被告张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13512.5元,并按照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13512.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八、被告庞天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加装电梯款9987.5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支付9987.5元自2021年11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九、驳回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0元,由原告陕西景程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53元,被告唐绍龙负担339元,被告张巧花负担574元,被告秦磊负担446元,被告马军、张巍负担112元,被告杨智负担347元,被告王春雨、王兰负担349元,被告张昭负担236元,被告庞天羽负担1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巧花、王兰、张昭、庞天羽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110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魏威、孔明辉、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文贵与被执行人魏威、张全红、孔明辉、宁夏铖全合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宁0104执6870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张全红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兴庆府大院五期52号住宅楼1单元201室房产)。现通知你们于2023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财产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3年8月21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财产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日期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工作日第一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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